交 期 原 則 表 |
1 |
交期不含進貨當日。 |
2 |
若先進貨但無貴司托工單(無品質條件)則以收到實際托工單日起開始計算交期天數。 |
3 |
若於我司有下製程,於上製程結束需待貴司判定後才允收,則下製程交期天數以實際我司收到貴司判定允收通知可至下製程日起算。(等待允收判定期間不計入交期) |
4 |
交期以工作天計(周六、日及假日不含),不以日曆天計,但若貴司可配合假日出貨不在此限。 |
5 |
交期截止日以送樣至貴司收到日起結束。 |
6 |
貴司若沒指定交期則我司交期將訂定7天(單製程)。 |
7 |
若貴司無通知是否由我司下製程則由貴司通知日起算下製程交期。 |
8 |
交期以1天24小時計,例如3天為72小時,第73小時後即可交貨。 |
9 |
我司於貴司指定交期完成「成品」,若因貴司或其客戶因素造成無法即時出貨,則我司將發通知單告知,因我司為表面處理廠房庫存環境偏酸,若經協調仍無法出貨導致成品表面品質異常(生鏽、電鍍變色)等須重工則須由貴司自行負擔重工費用。 |
10 |
貴司「客供料」入貨,若因貴司或其客戶因素造成無法即時生產,則我司將發通知單告知,因我司為表面處理廠房庫存環境偏酸,若經協調仍無法加工導致久放至成品表面品質異常(生鏽、電鍍變色)等異常須重工則須由貴司自行負擔重工費用。 |
11 |
為加速交期,同一張訂單我司代工完成之品項會依序送樣給貴司,無法整張訂單完工才送樣。 |